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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建发[2010]60号)


市安监站、市建设执法支队,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0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做到公开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市域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受监建设工程的停工整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停工整改通知的签发条件

  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停工整改通知书》。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施工现场存在较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

  2、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组织施工;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机构督促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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