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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十三)实施差别政策引导。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各县(市)、区要明确产业聚集目标,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产业聚集区集中。

  (十四)设立推进产业聚集专项资金。市财政出资设立产业聚集区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发展投资公司统筹管理,按“有偿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支持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重大生产力布局要求的产业龙头项目、重大关键技术引进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近五年,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2%安排县域产业聚集区发展支持资金。

  (十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业银行金融主渠道作用,积极搭建银企互动平台,加强集聚区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与各类金融机构对接与合作,努力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支持产业集聚区内具备条件的骨干核心企业优先在国内外上市融资,优先向国家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优先利用国外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各类开发型金融机构贷款。各级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要适度向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倾斜。要充分利用市发展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为产业聚集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十六)大力扶持核心企业。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支持产业聚集区内核心龙头企业做大作强。要围绕国家、省支持重点,积极谋划符合产业聚集区特色、成长性好、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的龙型产业链条,引导企业参与建设。对产业链型和协力配套型产业聚集区的骨干核心企业,要实行特别政策,优先配置各种资源,促进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产业聚集区中的龙头带动作用,吸引、衍生相关企业加速聚集。

  (十七)加强产业聚集区规划编制。按照科学合理和高标准的理念,统筹考虑经济、文化、地理、生态等各种因素,编制产业聚集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既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空间布局合理,产业定位准确,又要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有中期发展目标,又要有长远发展目标。同时做好产业聚集区的总体环评。

  (十八)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将产业聚集区指标统计纳入政府统计部门职责范围,各产业聚集区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将聚集区内完成的项目投资、实现的主营业收入、利税、工业增加值等指标报统计部门,确保统计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十九)建立健全奖惩考核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建立园区目标考核体系,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产业聚集区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对综合考评落后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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