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围绕壮大主城区,发展中小城镇,到2013年重点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5亿元的产业集聚区50个。其中,市级6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6个);县城周边16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5个),特色产业镇28个(100亿元以上产业聚集区3个)。到2013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达到6000亿元。
(八)着力建设“三个一批”。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升级,建设一批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一批以装备制造、石化等为主的先进制造业聚集区,一批以纺织服装、建材、食品等为主的传统优势产业聚集区。
(九)完善配套支撑条件。加快产业聚集区道路、通讯、水、电、气、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聚集区产业发展需要。努力实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与聚集区建设相协调,城镇服务体系建设与聚集区发展相配套,不断增强产业聚集区的吸引力和承载力。
(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在规模较大的产业聚集区,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产业信息中心、人才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共享。对产业聚集区内企业自建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聚集区管理机构可每年给予定额补贴,将其嫁接改造成聚集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快生产性服务业特别是现代物流业发展,为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
三、政策措施
(十一)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可在不增加行政编制总数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聚集区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置;鼓励探索适应聚集区发展需要的新型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不断增强聚集区开发建设的动力和活力。鼓励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聚集,由市财政部门制定并试行税收收入由流入地和流出地共同分享的政策。
(十二)优先配置要素资源。在已确定的县(市)、区域建设用地总量范围内,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批。依法搞好土地整理,推进土地资源整合,盘活土地存量,用地指标优先向优势产业集聚区倾斜。聚集区内重大产业项目、专业化协作配套项目和“专精特新”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和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省重点建设或重点产业支撑项目计划,符合市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计划,在建设用地、资金、水资源等要素配置上给予倾斜。鼓励市级产业聚集区对区内土地进行总体开发,按照“九通一平”的标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土地升值,土地出让收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和省以外,市级及以下留成部分和土地使用税(费)全部留给聚集区作为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滚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