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产业聚集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石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产业聚集区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发展思路,搞好聚集区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产业聚集区原则上依托主城区、县城和有一定特色产业基础的乡镇选址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确需突破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在城区、县城周边适当位置选址建设。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聚集区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为产业聚集创造良好的支撑条件。遵循产业聚集区形成、发展的内在规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需要为基础,强化专业配套协作,推进产业技术进步,努力打造产业名牌和区域品牌。
(三)集约节约、协调发展。坚持资源节约、生产集约、循环利用,努力形成聚集区企业内部、企业之间、行业之间、聚集区与城镇之间的循环链接;大力发展节能型工业和低耗性服务业,实现产业聚集与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
(四)突出重点、扶优扶强。根据不同区域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优先支持优势产业聚集区的发展,全力培育聚集区内核心企业做大做强,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培育产业航母。
(五)打破常规、敢于创新。坚持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解放思想,打破常规,创新管理、奖惩机制,为产业聚集区建设提供动力和活力。
二、目标任务
(六)统筹兼顾,加快聚集。按照“发挥优势、合理布局、分类指导、适度超前”的原则,规划建设纳入市级管理的产业聚集区6个;每个县(市)、区在县城周边重点规划建设1个产业聚集区,已列入省产业聚集区“双50”名单的原则上不再设立;产业基础较好、已形成较大规模和知名品牌的特色产业镇可规划设立产业聚集区。今后,凡新建或搬迁企业原则上全部进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