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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全省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综合维修服务中心应有专业维修部、咨询服务台和零配件配送部,维修服务项目至少包括农机具、沼气用具、太阳能用具、电视卫星接收器、摩托车、家用电器等6大类,有条件的可增加电脑、手机等项目,维修技术人员5人以上。乡镇综合维修服务站至少有4种以上的大类维修服务项目,门店要便利群众维修,维修技术人员3人以上。村级维修服务点应将维修服务为主营业务,维修技术人员1~2人。

  县级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各乡(镇)综合维修服务站、村级服务点的管理和指导,主要零配件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现各站点联网,县、乡、村三级服务机构有机联系,通过经济联结、业务合作、制度约束,做到相互合作、相互配合,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真正构建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

  三、实施步骤

  2010年安排长乐等16个县(市、区)、2011年规划安排连江等24个县(市、区)、2012年规划安排平潭等23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安排见附件)。

  (一)开展调研,制定方案。当年建设的县(市、区)要及早开展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的布局选址,搞好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上报省供销社。

  (二)组织实施,加快建设。当年建设的县(市、区)要在3月~6月期间,完成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点的建设,做好维修设备购买和人员培训工作。8月底前对外开展维修经营服务。

  (三)总结验收,完善提高。9月底前向省供销社报送建设情况阶段总结。10月份,省供销社组织人员到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11月份,各单位做好补缺补漏和整改提高工作。12月份进行全面总结,并报省供销社。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领导。县级政府应成立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供销社、农办、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农业、税务、工商、广电、质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做好项目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报批、网点建设、专项资金、业务开展、工商登记、税费减免等方面支持项目建设。

  (二)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每个县级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须投入资金15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整修服务机构场所、购置基本维修服务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培训技术人员等。省级财政补助当年开展建设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专项资金50万元,县级政府须配套建设资金50万元,其余所需资金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自筹,可吸收社有企业、基层社投资,职工和技术人员入股,相关社会各类产品生产厂家、经销商、维修店加盟投资。要推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实行县级供销社法人代表负责,建立项目档案,落实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台帐,严肃纪律,杜绝挤占、挪用行为,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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