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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20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21%调整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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