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应用新技术内容,成效和建议);
(五)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障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七)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由有关单位出具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八)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九)新技术应用的演示光盘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省级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省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验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内容,对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分为省内先进水平、省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水平。
第十三条 省建设厅对评审合格的省级示范工程,颁发“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证书并授牌,建设单位可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嵌“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标志。
第十四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五条 申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以及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本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