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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三年内可完成申报全部新技术内容(特大型项目除外)。
  (六)申报项目已列人企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计划。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以及应用成果验收和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工程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见附件);
  (二)新技术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新技术应用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资料符合性审查后,发布本年度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立项计划。
  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七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项目,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项目”标牌,标牌应包含推广新技术的内容。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的文字、影像记录,并按要求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厅报告新技术应用实施情况。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建省级示范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中期检查和预验收工作。
  第九条 申报单位全部完成《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部分项工程达到现行国家和省有关验收标准规范,未出现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或隐患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部门预验收合格后,可向省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评审申请书》 (见附件2);
  (二)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计划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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