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建科[2009]296号 HNPR一2009-16009)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2002]173号)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技进步步伐,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建质 [2002]17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 (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新技术。
湖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经省建设厅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业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要求的新开工程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立项。
(一)建筑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其他不便于计算面积且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采用6项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新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三)申报单位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四)申报工程通过应用新技术在缩短工期、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降低工程成本等方面将有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