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气办发〔2009〕201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学会、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年检办法(试行)》已经湖南省气象局局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遵照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湖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中国气象局《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同一单位可以申请两种资质。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本办法仅适用于乙、丙级资质的认定。甲级资质的认定按中国气象局防雷办《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认定包括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认定,丙级资质升乙级资质认定和乙、丙级资质延续认定。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由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受理。
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申请可随时提出,丙级资质升乙级资质申请或乙、丙资质延续申请应当于资质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认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材料加盖公章,除证件原件外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资质类别、等级等。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1、2)。申请表中的“企业概况”应包括申请单位的成立日期、主营项目、经营状况、业绩以及具备的相关能力和条件(硬件、软件、用户反映、技术水平等);申请单位相关情况与其成立前身有关的,还需说明历史沿革;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两种资质的,“企业概况”的内容应有不同的侧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且有效期应超过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三年有效期。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3),相关技术人员的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应属于工程技术人员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上岗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专业技术人员与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
(五)企业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清单。申请设计资质的,提交勘察、绘(描)图工具以及计算机等设计仪器设备清单;申请施工资质的,提交常用机电设备、交通和通讯工具以及防雷元器件测试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施工仪器设备清单。
(七)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机构框图、职能及岗位职责),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控制措施、质量保证体系框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相应的技术标准以及工程设计实施细则(申请设计资质提交),工程施工实施细则(申请施工资质提交)。
工程设计实施细则:包括现场勘察内容和程序,设计内容和程序,设计、审核、批准制度,设计资料交接制度,设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设计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工程施工实施细则:包括施工程序及注意事项,器材购置、保管、领取制度,施工资料交接制度,施工安全保障制度,施工现场质检制度,施工现场进度登记制度,工程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施工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八)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申请施工资质提交)。包括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丙级资质升乙级资质除提交第四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加盖公章,除证件原件外依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正、副本原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附表4)。要求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并附每个防雷工程合同复印件以及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或《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其中,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三)三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用户使用证明是指:防雷设施使用单位对竣工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提出的客观真实的评价,应注明项目名称、竣工验收时间和使用效果,并加盖防雷设施使用单位公章和签署日期。
(四)两个已完成的五十万元以上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
申请设计资质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包括:勘查报告复印件(对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勘察的陈述、必要的草图和公式计算、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设计方案复印件(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实施方案、必要的原理图和示意图),设计图复印件(图上应标出施工要求,应有设计出图专用章、设计负责人章),原始合同复印件,《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复印件。
申请施工资质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包括:施工、竣工图复印件(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正规图纸),施工计划书复印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人员、器材及建设进度、质检等方面的安排与计划),施工记录复印件(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以及隐蔽工程的材料、规格、施工工艺等记录),预算和决算复印件,原始合同复印件,《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第六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材料受理凭证。
第七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的内容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同时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抽查三至五个第三类(或以上)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及档案资料。
核查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制作现场核查记录,核查人员和被核查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形成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人员对核查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和材料审查情况,在本办法附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初审合格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
初审不合格的,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防雷专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防雷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视申请单位的多少由至少五名以上(含五名)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并确定一名专家为评审组长,负责归纳评审意见和作出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资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敬业廉洁,并有责任对未经公布的评审过程、结果以及申请单位的情况进行保密。
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因素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按照本办法附表的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逐项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核后作出认定决定。
通过认定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并在《湖南气象网》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