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六章 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积极推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浙财农字〔2009〕76号)和《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9〕62号),及时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将项目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报送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省里将适时组织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评价结果好的地区在立项时给予优先考虑,并将评价结果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农口有关部门,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里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骗取、滞留财政补助资金。对不按规定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要停拨资金,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违法、违纪行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并向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报备。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