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县农口相关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资金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量化,做到建设区位明确、建设内容清楚、设计规范科学、投资准确合理。
第十八条 各地要规范资金补助标准,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明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各项支持内容的具体面积(数量)及补助标准。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阳光操作,规范管理。积极利用农民信箱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所在地农口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和内部责任制度。落实项目实施监管负责人,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等全面负责,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抓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农口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透明。
第二十二条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如确需调整,必须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使用方向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按原申报程序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当地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要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管理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立项资格,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须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报省财政厅、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审批,除因客观原因并报经省审批同意以外,其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情况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