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入库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农村发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扶持导向目录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与农口主管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评审工作,将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按照评审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根据政策变化和其他客观情况要对项目库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为中央立项和省级立项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央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每年重点扶持1-2个产业发展;省级立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根据我省年度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重点和区域产业带建设布局进行扶持。
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与省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和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方向、优势区域、布局规划,制定并下发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明确项目建设目标、扶持重点、支持环节、项目实施区域、项目选择条件及工作要求等。同时,以各地产业发展状况、财政状况和上年工作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为依据,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补助资金控制指标下达各地。
(二)项目县财政部门和农口有关部门,根据立项指南的要求,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见附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发展状况、建设目标、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总投入、申请省及省以上补助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建设单位自筹)、省以上补助资金重点扶持环节和使用范围、地方支农资金整合方案(整合支农资金的渠道、具体名称和数额)、组织保障措施、项目预期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等,并附拟实施项目区的图片资料(用于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时项目实施效果对比)。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级农口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和《标准文本》组织审查,综合各地申报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础条件、当地财力状况及项目带动力情况等因素,核定项目投资规模、省以上补助资金方案,在履行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后,将项目实施计划和省以上补助资金下达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