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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修订)

  第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在加大对种子种苗、科技推广、机械化、产业化与合作经营机制培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力度的同时,根据不同产业,重点支持以下具体内容:

  粮油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油茶等产业):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土壤改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

  蔬菜产业:重点支持 “微蓄微灌”和大棚设施建设等;

  茶叶产业:重点支持低效低产茶园和初制茶厂优化改造等;

  果品产业(主要包括柑橘、杨梅、梨、桃、葡萄、枇杷、李、蓝莓、山核桃、香榧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品优化改造和产后处理等;

  畜牧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生态循环养殖小区建设和良种引进等;

  水产养殖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贝藻、养龟鳖等产业):重点支持标准化养殖塘和现代水产养殖示范基地等;

  竹木产业:重点支持林区作业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竹木高效集约经营利用项目等;

  花卉苗木产业:重点支持大棚等设施设备和产品推广等;

  蚕桑产业:重点支持蚕桑优化改造工程和种养加工设施等;

  食用菌产业:重点支持集约化生产基地和循环生产模式等;

  中药材产业:重点支持药材规范化基地建设和产地加工等。

  第十条 按照突出扶持重点、提高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各地申报的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只能重点支持其中一到两个关键环节,杜绝“撒胡椒面、平均用力、分散投入”的行为,严禁搞形象工程。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资金要综合运用补助、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避免采用容易形成刚性支出和体制性补助的方式。其中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环节主要以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各地要积极探索村集体参股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造办公场所(培训学校、基层事业场站服务设施)、购置车辆、通讯器材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制度。各地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库,并按农业、林业、渔业等实行分类管理。向中央和省财政申报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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