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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以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为骨干,根据本地“难点村”具体情况,抽调有关人员,组建工作组开展全面治理工作。自2010年1月起,每季度逐级上报一次“难点村”治理情况。省、市两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通过简报、新闻媒体等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调研督导。县、乡两级“难点村”治理工作基本结束后,要按《湖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基本标准》分级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县、乡两级在2010年11月上旬前完成,市州抽查或普遍检查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抽查在2010年12月上旬前完成。
  2010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要将2010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销号的“难点村”名册报送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第三阶段:攻坚克难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县、乡两级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治理不合格的“难点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资料,查找深层次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坚克难治理方案。省、市两级要抽调力量组成工作组,帮助县、乡两级共同攻克难点。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各地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村党员、村民群众通报治理情况,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向村民群众公布。县、乡两级要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跟踪治理的措施,确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省里将对在专项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适当、效果显著的优秀县市区、乡镇(街道)进行表彰;市、县两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同时,做好向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推荐“难点村”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2011年11月15日前,各市州要将本地三年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已完成治理任务并销号的“难点村”名册报送省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县、乡两级主要负责同志是“难点村”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难点村”治理作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列人工作考核目标。要建立健全各级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并切实发挥好协调指导作用,牵头、协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问责,加强督查。各级要采取派工作督导组、召开专题督办会议、建立督查通报制度等形式,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难点村”治理实行“销号制”,做到治理工作不达标,帮扶工作组不离村。对瞒报、虚报“难点村”治理情况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治理工作走过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补课。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对出于个人利益考虑,不积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甚至充当违法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保护伞,严重失职渎职的干部,要及时采取措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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