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解决村务不公开、管理不民主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财务公开为重点,不断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村民点题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平台等做法,创新公开形式。建立村务公开问责制度和村民代表评议制度。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审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实行村务公开答疑纠错的监督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推进村级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途径和方式,引导村民群众规范有序地参与村级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保障村民群众享有正当的民主权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协同单位:省纪委、省农办、省司法厅)。
(三)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征占耕地、不给农民合理经济补偿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清理整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村,查处党政机关干部、村干部等侵占村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给集体造成损失等问题,认真落实农村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严肃查处农村党员干部参与“黄赌毒”问题(牵头单位:省纪委,协同单位: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办、省信访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四)帮助发展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解决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落后的问题。引导和支持经济发展落后的“难点村”,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加大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力度,在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扶贫开发项目时,要向经济落后的“难点村”倾斜。扩大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公共服务在农村的覆盖,缩小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探索对接互助形式,鼓励城市社区和“强村”、“强企”结对帮助“难点村”发展经济,增强“难点村”自身发展能力(牵头单位:省农办,协同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五)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消除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推动形成政府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村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的局面。坚决纠正和制止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的“贿选”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调查并依法处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的民主法制素质,大力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推进和谐家庭、和谐村组、和谐乡镇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乡风文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形势分析和预警,针对不同治安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整治和专项治理,坚决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各类刑事犯罪,逐步在村建立治保、调解、巡防、重点人群教育管理“四位一体”的综治工作站(室),推进村警务室标准化建设,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治安防控网络。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村党组织主导的群众维权机制,认真做好村民正常上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做好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引导村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对组织或挑唆村民无理取闹的村干部和村民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且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予以打击(牵头单位:省综治办,协同单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察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