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反走私职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三)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联合督办、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
(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调研、收集和分析走私情报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单位;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