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措施,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供热计量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将供热计量工作纳入考核体系;要尽快制定以“两部制”价格方式为主的热计量收费、激励机制以及建立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运行机制等相关政策。各级财政要积极做好上级财政奖励资金的争取、拨付和监管工作。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尽快研究提出供热计量试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为制定全市统一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新建建筑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凡没有设计安装温度控制和热计量系统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办理开工许可和进行质量验收,供热单位不予入网供热。
(三)严格供热计量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供热计量设计标准;对供热计量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涉及供热的要按照供热企业的要求采购。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包括供热计量内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对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在施工、销售现场公示供热计量措施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四)规范供热计量设施的采购、安装、维护、管理、验收。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负责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及计量收费,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市公用事业局负责供热计量工程验收,定期检测、鉴定热量表,加强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市场管理,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对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五)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制定供热节能改造和计量改造的政策。
(六)建立供热计量保障系统。各级财政、各单位发放的采暖补贴,要由“暗补”变“明补”。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低收入家庭供热计量补贴实施办法。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区供热计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和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向广大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宣传供热计量收费对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意义和作用,争取群众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理解和支持,保障城市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