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供热节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4号)要求,借鉴全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的先进经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省政府下达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任务为150万平方米,2010年10月31日前必须完成。市政府已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见德政办字〔2009〕67号),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指标,工作中做到“三个同步”: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一)建立并完善供热计量收费机制,到2010年安装温控和热计量装置的全部试行“两部制”热价收费。
  (二)新建供热系统必须满足热计量技术要求;既有供热系统原则上应在3年内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热计量要求。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建筑物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三)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并经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用户。公共建筑应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2010年采暖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表和调控装置。既有居住建筑达到50%节能标准的必须于2010年采暖前全部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未达标准的,在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同时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已安装供热计量的建筑,2010年供暖前必须按热计量收费。(四)推进既有建筑和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热计量改造必须加装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包括户用热表或分配式计量等装置,并加装温度调节装置。对难以实行分户计量的应采取分楼计量、每户分摊的办法进行计量和改造。对供暖效果差、管网老化、热费回收率低的建筑,且未能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住宅,可预留热计量装置位置,先行进行分户管网改造。(五)从现在起,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配合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供热计量改造。改造方式为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安装温度调节装置。2011年冬季采暖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