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药品研制、生产、流通环节监管。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保证药品研制真实、规范。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不能保证质量、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开展药品再评价,重点提高注射剂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加强对高风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严格实施质量管理规范,完善派驻监督员制度和质量受权人制度。加强药品购销行为监管,严厉查处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委托非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电子监管,监督企业完善质量追溯体系,严格执行产品召回制度。
(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药品技术支撑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快药品标准实验室建设,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机制,加强对上市药品及消费者投诉、举报药品的质量抽验,依法查处不合格药品。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监测和预警能力,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七)加强临床用药管理。各级卫生等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力度,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宣传与培训,推进实施临床药师制,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要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和说明书使用药品,防止超适应症、超剂量用药。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储存和质量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立即开展动员和部署工作。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方案,于11月30日前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电话:2622667,传真:2622667,邮箱:xminxi@163.com)。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12月~2010年2月)。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单位和药品广告发布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整治工作总体要求进行自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3月~2011年6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工作,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切实解决好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7月~9月)。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药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