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由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机构、社会评估机构、群众代表和专家参与的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强化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督,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严格控制贷款行为。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加大政府投入。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民族医院)、传染病医院、职业病防治院、精神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老年医院和残疾人康复专科医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建立医疗机构收治无主、贫困、突发事件患者专项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定期开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强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价格监督,实行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材料价格向社会公示制度。在取消药品加成之前,改革医院药品加价政策,对高价药品实行低差率、低价药品实行高差率,抑制高价药品的不合理使用,促进医院使用疗效好的廉价药品。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
(二十)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省人民政府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合理调整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规模,明确公立医院的资源配置和主要功能,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举办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救治和本区域疑难病症诊治、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医疗资源富余的地区,可对部分公立医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化重组。制定公立医院转制政策措施,确保国家资产保值和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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