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医疗保障服务,推广参保、参合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完善参合农民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就医制度,进一步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2009年在省直部分定点医院和常德市、衡阳市市级定点医院开展就医即时补偿试点,实现参合农民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即时结算,2010年全面推行。探索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做好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筹试点。2009年选择1个县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筹试点。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六)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精简、效能原则为经办机构配备人员编制,保障正常工作经费。
加快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2010年实现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级财政要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软件开发和网络联结经费,定点医疗机构、金融机构等信息系统末端费用列入使用单位的成本。统一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加快建立联结医保经办机构、医院、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结算中心。进一步加强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新农合信息的互联互通。2009年建立新农合省级信息应用平台,2010年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各级定点医院全面联结。建立新农合省、市级结算中心。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实现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信息共享。
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制订的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和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基本药物制度。
(八)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本省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发展统一配送,实现规模经营;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执行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必须全部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在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保障农村边远地区基本药物配送。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提高基本药物专项抽检能力,对本省生产、流通、使用的基本药物实施全覆盖质量抽检,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