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九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
(三)应急保障措施;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及相应的支持附件等。
第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自行编制、发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三条 区县及区县以下基层政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参照市级应急预案的管理模式进行。各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四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吸收一线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参与。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会审,听取和吸收相关专家的意见,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应急预案制定完成后应当附有相关单位负责人会审、会签表和应急预案专家论证结论。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制订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预案的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适时修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