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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管理工作,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规划全市应急预案框架体系。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家民用航天技术产业基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区县及区县以下基层政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组成。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预案的制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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