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贵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政府扶持的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公益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门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扶持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工程良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