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财政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基建投资等信息。
(十七)国资委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报送国有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信息。
(十八)司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新增律师事务所的登记信息。
(十九)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向综合治税信息平台传递土地转(出)让、划拨、收回及土地使用证发放等信息。
(二十)城乡规划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城市规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审批等信息。
(二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及城市拆迁情况等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情况等信息。
(二十二)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信息,公路建设工程许可、交通工程大中修及招投标等信息。
(二十三)外汇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等信息。
(二十四)水利部门年初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内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工程及投资计划信息,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批准、中标等信息。
(二十五)农业部门年初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农业开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信息。
(二十六)文化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业性演出计划及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演出场地、主承办单位、人员的信息。
(二十七)卫生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情况的信息。
(二十八)体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下季度商业性比赛计划的信息。
(二十九)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审计发现的涉税信息。
(三十)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贵阳市主要经济指标进展情况的信息。
(三十一)物价部门每年终了后45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
(三十二)残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残疾人证》发放等信息。
(三十三)粮食部门在计划下达当月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国有粮食企业粮食收储、销售的有关信息。
(三十四)地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国税部门提供运输企业名单及运输发票开具明细数据信息;提供新办的房开、建筑安装、餐饮、娱乐服务等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且由地税部门直接办证企业的登记信息,查处共管户税收违法案件的明细信息。
(三十五)国税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征缴“增、消”两税纳税户名单及查处“增、消”两税违法案件的明细信息。
(三十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药品批发、零售企业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
(三十七)旅游产业发展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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