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城市和乡村基层单位以及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帮助税务部门抓好税源监控工作,并主动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发挥社会综合治税合力,共同加强税源管理。
第九条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1月、7月)召开一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协税护税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见,研究布置阶段社会综合治税保障工作。
第十条 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源头监控,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定期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传递涉税信息。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一)发改部门、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重点工商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新增效益等信息,提供企业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信息。
(二)商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出口总值及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信息,社会商品销售(零售)总额、家电下乡、物流、屠宰、家政的相关信息。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设立、变更、注销工商登记信息。
(四)质监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变更以及年检等信息。
(五)供电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电量、电费、用电性质的明细信息。
(六)供水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用水量、水费、用水性质的明细信息。
(七)工信委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磷矿等矿产品产量和销量信息。
(八)烟草专卖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烟草配送的明细信息。
(九)教育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的增减变化信息。
(十)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信息。
(十一)法院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涉及财产判决或调解中的涉税信息。
(十二)检察院应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反贪污、贿赂、反渎职案件侦察中各类涉税信息。
(十三)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发放、“长住港澳台人员”登记备案的信息;有关“房屋出租”的登记信息;车管所接受驾培学校的学员报考信息;车辆注册挂牌的登记信息。
(十四)民政部门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及福利企业认定的有关信息。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每年核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信息,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证》的发放信息,提供医保基金实际拨付给医保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金额,每年后5月10日前提供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