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闽价电[2009]2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中石化森美(福建)石油有限公司、中石油福建销售分公司、福建联合石化有限公司、各成品油经营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90元。我省中心城市福州市的90号汽油(Ⅱ)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7620元/吨调整为7430元/吨;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现行6870元/吨调整为6680元/吨。
根据现行我省“三价区高于一价区100元/吨,二价区高于一价区35元/吨”的规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一、附表二。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各价区划分及有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我省未实行统一配送,省内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35元/吨确定。调整后的我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水平见附表三。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管理,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以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30日零时起执行。
附表一: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一)
附表二: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二)
附表三: 福建省各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