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训练人民防空干部和技术人员,组织人民防空科学研究;
(七)对公民进行防空宣传教育、训练;
(八)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并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九)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十)承办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和州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所属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根据财力状况和人民防空事业发展需要予以安排,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建设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县(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详细规划时,应统筹考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第九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一)建设、电业等部门和单位组建抢险抢修队,负责工程、道路、桥梁、水库、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以及抢救人员和物资等项工作;
(二)卫生、医药等部门和单位组建医疗救护队,负责战地救护、运送、治疗伤员和组织防疫灭菌、指导群众进行自救等项工作;
(三)公安部门组建治安队、消防队,负责火情观察、防火灭火、配合消除化学沾染、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卫重点目标、监督灯火管制等项工作;
(四)卫生、环保、外事、化工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防化防疫队,负责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袭击的景象、效应进行观测、检测、化验、消毒、消除沾染,并对群众进行相关知识教育等项工作;
(五)邮政、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组建通信队,负责对有线、无线、移动通信等设备、设施进行抢修,保障通信畅通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