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9年1月10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6月26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防空条例
(2009年1月1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有效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延边军分区领导全州的人民防空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县(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民政、交通、国土、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对城市重点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州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管理与开发利用;
(四)组织制订城市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战时人民防空医疗救护、物资和水电供应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方案;
(五)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组织、培训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人民防空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