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9]37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及我省按照国家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制定的我省增补的剂型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一并印发给你们(具体见附表),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标注为我省补充剂型规格品,中成药片剂未注明糖衣或薄膜衣的视同为糖衣片;以往我局公布的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规的药品价格,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二、附表所列基本药物各品种在国家发改委和我局以往公布的价格文件中凡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是如果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所列各剂型规格的药品,自执行之日起,药品加价率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
四、附表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将重新核定价格。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五、《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7]420号)、《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价服[2008]3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