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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筹资,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4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三无”人员)的学生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根据国办发〔2008〕119号和湘政办发〔2009〕57号文件规定,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2009年中央财政对部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80元给予补助,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省、市财政按照隶属关系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经学校按国家贫困生标准认定后,由困难学生所在学校向民政部门申报,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按每个困难大学生10元标准给予补助。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四、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参保大学生的就医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长政发〔2007〕3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对大学生享受医疗补助后,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的,按照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交验本人身份证及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住院证明,经审核后办理住院手续,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大学生异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及法定假回家探亲期间,因疾病可在当地住院就医,并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费用明细、出院小结等资料交所在高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由高校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大学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大学生毕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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