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驻长高校大学生参加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9〕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驻长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将驻长各高等院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辖区内国家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和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参保方式
大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37号)规定整体办理参保及缴费手续。
(一)大学生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学校提供规定的参保资料。
(二)学校负责对参保大学生资格条件的审核,采集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并统一将数据信息制盘,携带相关资料到长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和核定手续或在长沙市劳动保障网站办理网上申报和核定手续。
(三)学校根据核定的信息,组织参保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学校统一存入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户名: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韭菜园支行,账号:800029375711016)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学校完成缴费15个工作日后,统一发放医保卡至学校,学校负责发放给参保大学生。
三、缴费和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