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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专家和学者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者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20%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另8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每年奖励项目数原则上根据市财政预算、申报项目数和申报项目质量确定。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九条 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牌和奖金,奖励的项目数和奖金数额,原则上每次每类不多于10个,每个获奖者奖金单位为10万元、个人为5万元。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制度,奖励项目复评后,正式授奖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在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或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证书。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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