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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创新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市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列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奖牌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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