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增加第五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享受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在开发资源,发展多种经济方面资金需求的重点扶持”。
49、第六章标题“自治县的又化建设”修改为“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50、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等事业,不断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
51、增加第五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52、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多渠道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断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障和城乡社会救助等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各项保障制度的实行。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的建设,使孤寡老人安度晚年。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关注残疾人的健康和生产生活,加强救助工作”。
53、增加第五十五条:“自治县的社会保险基金不足部分,需上级国家机关调剂的,报请上级国家机关调剂”。
54、第五十四条删去。
55、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办好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5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经费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兴办各级各类学校。自治县财政预算中的民族教育经费,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57、第五十七条删去。
58、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自治县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自治县县情、满族历史风俗及文化艺术的教育。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满族中学小学和其他少数民族学校。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照顾。满族中学小学应当开设专门课程,进行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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