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水资源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水土保持的环境建设,积极发展水产和农田灌溉等事业,严禁一切污染水资源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治理保护好伊通河流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权、审批权和水资源管理权、审批权。”
25、第三十一条删去。
26、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滥用土地和乱占耕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或租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严格土地审批制度。需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项建设用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7、第三十三条删去。
28、增加第三十三条:“自治县积极发展畜牧业,建立健全技术指导、品种改良、动物防检疫、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及个人发展畜禽规模养殖”。
29、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工业立县战略,充分发挥本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地方民族工业,发展少数民族特需产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的生产。鼓励扶持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本地资源及农畜产品发展加工业。在发展工业企业中,提高传统名牌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增强竞争能力,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信贷、物资和技术等方面的照顾”。
30、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领导帮助下,统一规划,积极发展交通运输业,加快公路干线和乡村道路建设,提高公路标准”。
3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指导帮助下,加强邮政、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全县的邮政、通信能力”。
32、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突出城镇与乡村的民族风格和地方文化特色,建设布局合理、环境优美、清洁卫生、方便生产生活的文明城镇和乡村”。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基本建设步伐,在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33、第三十八条删去。
34、增加第三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托满族风情和伊通火山群等旅游资源,积极发展旅游业。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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