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境内的土地、森林、草场、水域、矿藏等自然资源,对境内可以由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上级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在自治县开发资源、进行建设,应当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的安排。自治县输出自然资源,享受国家规定的利益补偿”。
19、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补偿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开采矿产资源等影响生态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和计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作为第一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安排污染防治项目及资金方面的优先照顾”。
20、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强化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搞好系列开发、综合经营,促进农村各业的全面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努力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农民提供专项服务和系列化服务。加强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服务质量。鼓励和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努力提高农民的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22、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保证粮食生产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种植结构,积极发展经济作物。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田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业执法,加大对化肥、种子、农药等涉农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农产品的安全检测,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23、第二十九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施重点公益林保护工程,严格执行采伐规定,搞好封山育林、植物造林、退耕还林、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严禁乱砍滥伐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保护珍贵野生动植物,禁止猎取和采集”。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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