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
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
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
5.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四)保障措施审查。
1.是否落实了整合工作的经费来源;
2.是否制定了具体可操作,能够引导探矿权采矿权人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3.整合工作流程是否明确,办事程序是否简化,整合实施各环节的推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挂牌督办重点矿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落实;
4.是否制定了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附图、附表审查。
1.是否绘制了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图件比例尺是否能清晰反映矿区(勘查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
2.整合前探矿权采矿权、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是否列表进行了说明;
3.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是否标注了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
4.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是否对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生产规模、资源储量、地址及地理位置等进行了说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