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秩序。市发改、商贸、工商、质监、市容、卫生、药监和环保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餐饮市场的监管,保障群众消费安全。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依法对扰乱餐饮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努力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健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各种检查和处罚行为。
2、加强监测。建立全市重点餐饮企业统计制度,加强餐饮市场和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加大对重点餐饮企业的扶持培育力度,深入研究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充分发挥重点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扶持政策
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的要求,对全市餐饮业发展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市区两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餐饮企业网点开发、连锁经营、技术改造、节庆活动、技能比赛等项目。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服务业发展资金,引导、促进我市餐饮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对符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条件的餐饮企业,在三年内按实际招工人数,每人每年给予4800元定额免税。符合“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餐饮个体经营”条件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给予定额免税。
(三)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小额信用贷款等要大力支持中小餐饮企业发展,切实解决餐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获得全市优秀民营企业、市级以上先进纳税餐饮企业,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研究在餐饮行业实行优惠银行卡手续费率的办法,争取餐饮业银行卡消费的手续费标准从目前普遍实行的2%左右降至1%,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
(四)餐饮企业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不再缴纳排污费;未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五)简化餐饮企业灯饰、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合理放宽对市级美食街(城),国家、省、市餐饮名店灯饰、广告设置规定。市级美食街(城)和重点灯饰工程规划区内餐饮企业的灯饰、广告,纳入城市夜景规划的重点灯饰项目,按照南京市城市景观照明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落实餐饮企业用工自主权,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办法,促进餐饮行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餐饮业发展的社会保险办法,加快将餐饮个体工商户、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