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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整个创建活动的组织和牵头工作。重点开展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包括失地农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乡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创业项目开发推介、审批和创业跟踪服务;
  市委宣传部负责创建工作的新闻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创业文化氛围;
  市财政局、市金融办重点负责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制定和落实财政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扶持资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等;
  市科技局负责高科技创业项目的开发推介,以及科研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落实和协调;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建立和创业场地的协调和安排,对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等负责审批立项,并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筹措建设资金;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毕业前的政策宣传、创业培训等工作,市人事局要加强创业人才的引导服务工作;
  市创业办、市发改委负责创业环境的改善;
  市经委负责牵头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创业市场导向信息发布机制,发布本市适合微小、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行业及创业项目指导目录等;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放宽全民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准入条件,制定、落实相关服务措施,为全民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市场准入服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
  团市委负责青年YBC(即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是由团中央、全国青联发起的一项旨在帮助中国青年创业的国际合作项目)创业计划的组织实施,以及青年企业家协会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工商联负责行业企业协会参与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妇联负责组织开展妇女创业活动等;
  其他部门及各区县、五区两基地管委会负责协调和配合好创建创业型城市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建立和完善准入条件宽松、管理简单方便、融资渠道畅通、措施全面的政策优惠体系,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1.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扩大创业主体人员范围,降低门槛,鼓励全民创业。
  2.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初次创业和二次创业者的信贷投入,采取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各类困难就业对象自主创业;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提供信用担保,促进企业吸纳和稳定各类人员就业。
  3.全面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筹集更多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百姓创业、能人创业。同时,税务等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激励各类劳动者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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