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的通知
(湘卫医发〔2010〕14号)
各有关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卫生部发布的相关规定,按照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4号)要求,现将我省经省卫生厅初审、卫生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及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第六次会议审核通过,复核准予开展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予以公示。
一、经OTC核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名单及其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
移植项目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肝、肾、肺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肝、肾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肾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名单及其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名称
移植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