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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庆期间悬挂国旗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庆期间悬挂国旗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10月1日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华诞,为隆重庆祝这一光辉的节日,营造热烈、喜庆、团结的节日氛围,市政府决定,国庆节期间(9月28日-10月8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均要升挂国旗,在全市主要商业街区、古建筑、广场组织悬挂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庆节期间悬挂国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旗法》第七条规定,国庆节期间,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东大街、南大街、西大街、北大街、解放路、和平路、莲湖路、西五路、东五路、东新街、西新街、南新街等主要街区沿街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组织、商业服务网点均应当悬挂国旗;钟楼、城墙、大雁塔北广场等主要古建筑、广场应当在醒目位置突出悬挂国旗或展示国旗图案。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应悬挂国旗的主要街道。
  二、根据《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各有关单位在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三、根据《国旗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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