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房[2009]423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登记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房[2008]180号)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房屋登记费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车库或车位的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住房附属的杂物间与住房完成一次登记的,按住房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登记费;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单独进行登记的,其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三、住房与非住房(附属的杂物间和独立住宅楼底层为商业店面与住房完成一次登记的除外)登记在同一本产权证书上,可分别按住房和非住房收取房屋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