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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五十一条 自治机关重视发展文化事业,扶持和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文明的娱乐活动,丰富城乡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适时举办具有壮族、瑶族民族传统和民族特色的艺术节。

  第五十二条 自治机关积极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其他历史文化遗产,做好文化典籍的收集整理工作,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

  第五十三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完善城乡运动场所和其它体育设施,促进各项体育活动的开展,增强各民族公民体质。

  自治县适时举办全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四条 自治机关加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健全、巩固和发展县、镇、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大力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教育,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加强疾病预防与控制,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自治机关加强医药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卫生工作人员工资津贴按时发放,奖励有贡献的卫生技术骨干人才,稳定卫生医疗队伍。

  自治机关重视民族、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利用,依法加强对药品、食品安全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不断提高卫生保障水平。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

  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单行条例。

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十六条 自治机关重视从少数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各类人才。

  自治县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比例,定向选拔和录用壮族、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录用自治县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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