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地方经济发展和自治县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但不超过预算支出总额的3%。
第五章 社会事业建设
第四十四条 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本地方的特点,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和体育事业。
第四十五条 自治机关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大力发展高中教育,普及学前教育,关心特殊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快教育现代化建设。
自治机关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机制。
第四十六条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办好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第四十七条 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逐步扩大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班,在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办好教学点。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自治机关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规定捐资助学或者出资办学、合作办学。
第四十九条 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队伍的素质,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科技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