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力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电力行政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电力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促进我市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电力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电力管理工作的领导。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辖区内的电力管理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电网建设、电力协调领导小组,扎实推进电网建设,加大电力供需协调力度。
(二)明确职责。我市电力管理实行“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
1.市、县(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当地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负责本辖区内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调整电力管理职能的要求,明确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电力管理职能职责,完善相应机构,配齐专业管理人员,实行电力归口管理。
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电力业务许可、电力调度运行进行管理,维护电力市场公平交易,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对电价实施监管,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健全重特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
2.市、县(区)安监、物价、国土资源、公安、水务、规划和建设、环保、林业、质监、交通、消防、工商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涉及电力建设、生产、使用和电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3.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从事电力建设、电力生产(含厂矿自备电站、厂)、电网经营的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接受属地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好电力用户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技术指导。
4.我市城乡所有电力用户应当认真执行电力使用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电力行政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指导,配合当地供电企业搞好计划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
二、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促进电力事业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