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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协议》的通知

  三省一市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本管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申请、受理、协调联络及费用结算等具体康复管理工作。

  三省一市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负责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第十条 轮值省市每半年召开一次年度协调会议,研究制定本年度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资源共享具体计划,交流各地工伤康复的经验,研究解决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源共享、异地康复存在的问题。轮值省市负责组织安排具体活动事宜。

  第十一条 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资源共享过程中发生争议,属于医疗事故性质的,按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康复过程中的其他争议,由统筹协调小组协调解决;统筹协调小组不能解决的,可以在康复机构所在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要开展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统计工作,每半年填报《长三角地区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统计表》,逐级报送至各省市工伤康复统筹协调小组,各省市统筹协调小组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次年1月底前,向牵头省市统筹协调小组报送。牵头省市统筹协调小组及时汇总通报各省市。

  第十三条 各省市要加强工伤康复管理,完善工伤康复制度,增加政府投入,扶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重点建设1-2个在全国有影响的康复项目,提升长三角区域工伤康复能力。

  第十四条 康复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长三角地区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纳入本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对异地工伤康复过程的监管,防止弄虚作假或利用异地康复谋取私利。对康复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效,任一方终止或变更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其他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表:1、长三角地区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申请表

  2、长三角地区工伤职工异地康复统计表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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