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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自治县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工作,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抓好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就业,实现城乡统筹就业,严格控制城镇失业率。

  自治县办好社会福利事业,维护老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军属、烈属、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给予关心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对各民族公民进行爱祖国、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各民族公民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自治县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应当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县尊重散居民族的习惯。

  第六十条 自治县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以增进民族和睦,密切民族关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支持各民族公民开展有益于民族团结和身心健康的传统节日活动。提倡少数民族制作和穿戴本民族服饰。

  自治县根据本县实际,制定单项条例逐步推进殡葬改革。

  自治县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十月十六日是瑶族传统的盘王节,放假2天。

  每年的公历1月25日是自治县成立纪念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纪念活动。

第八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培养干部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旅游、经营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尤其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科技人才。自治县设立人才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

  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要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可以破格提拔。自治县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国家机关在招考录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时,由自治县确定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所占的比例。录用或竞争上岗时,应在岗位和名额方面,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并且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给予加分的照顾;有身高限定或其他特定要求的部门或岗位,应当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放宽条件。

  自治县建立和完善与上级国家机关以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干部交流制度。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或者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优先录用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制定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县的各项建设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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