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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科技人才,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自治县扶持和资助重点科研课题。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按照保护、发展、利用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对国家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等民族文化遗产品牌资源,坚持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方面的倾斜照顾;加大投入,积极培养瑶族文艺人才;增加文化设施,加强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建设;重视办好民族歌舞团,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取缔违法经营活动。

  自治县加强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的保护,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发展档案事业。

  自治县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治县定期举行瑶族文化艺术节和民族风情展示活动;积极组织耍歌堂、长鼓舞、瑶族舞曲和瑶歌演唱等瑶族传统文化艺术表演和比赛。

  瑶区中学、小学开设瑶族优秀文化艺术学习课程。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加强体育设施建设,重视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制定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健全和充实县、镇、村三级医疗网点,加强各类医药卫生人员的培训;加强对传染病、职业病的防治,大力发展妇幼、老年保健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重视民间医药和医术的挖掘、整理、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利用药材资源,发展中医药事业和民族休闲养生保健。

  自治县依法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以行医为名,利用封建迷信和其他手段诈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

  自治县依法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严禁生产、经营、出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有毒和伪劣食品。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自治县根据本县实际,适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单行条例。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重视城乡劳动力就业和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种保险和城市居民、农村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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